[6] 这个时期祭社并不仅仅局限于社日,十二月大蜡之后,还要在社宫祭社。《旧唐书·礼仪志》卷二四。
[7] 以清代所修地方志资料来看,吴桥县在二月二日这天“乡村咸祭赛土地神”,长子县在“立秋后第五戊日为社”,通州一带,“社日祀土神,春祈而秋报也。或以三月初三日,或以九月初九日,祭毕受胙”。嘉兴府则以“二月十八日为春社”,又罗田县在“仲春初戊日为社,每坊合为祭赛,名曰坐社”。见《古今图书集成·历象汇编·岁功典·社日部》所引地方志资料。
[8] “秋座局席系社邑举行的秋季祭社等会聚、饮宴活动。”而“乙亥年”怀疑为大中九年,即公元855年。此解释见宁可、郝春文辑校:《敦煌社邑文书辑校》,第133页。
[9]当时存在着不同等级的社,《礼记》说:“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参见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国语》,第166页。
[10] 参见宁可、郝春文:《敦煌社邑文书辑校》“社司转帖”之“春座、秋座、座社等局席转帖”,第132-242页。
[11] 宁可先生所说“兼具上述两类社的职能”的社应该被视为私社的第三种类型。
[12] 大中九年(855)的一份敦煌文书《九月廿九日社长王武等再立条件》(伯三五四四)中就有“社内每年三斋二社,每斋人各助麦斗,每社各麦一豆斗,粟一豆斗”的规定。
[13] 见《显德六年(九五九)正月三日女人社社条》(斯五二七),宁可、郝春文辑校:《敦煌社邑文书辑校》,第23-24页。这则文书虽是显德六年的,不属唐代,但距唐不远,且它是“再立条件”,初立时当距唐更近,故而为证据差可。
[14] 正如一些学者已经指出的,“仪式作为社会认同与社会动员的方式之一,既可以有整合、强固的功能,又可能具有瓦解、分化的作用。”(郭于华:《导论:仪式——社会生活及其变迁的文化人类学视角》,郭于华主编:《仪式与社会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在笔者看来,节日中仪式的整合、强固功能是主流,而瓦解、分化作用是支流。事实上,很多学者都通过自己的人类学研究证明了节日(不仅仅是指社日)仪式的整合功能。赵世瑜先生在其《明清华北的社与社火—关于地缘组织、仪式表演以及二者的关系》中也明确指出:“上古村社的重要凝聚力量之一,就是社祭活动。”赵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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