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关于狂欢的反规范性,或曰反秩序性,可参考[前苏联]巴赫金著,李兆林、夏忠宪等译:《拉伯雷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亦可参见赵世瑜:《中国传统庙会中的狂欢精神》,赵世瑜:《狂欢与日常——明清以来的庙会与民间社会》,第129-135页。
[16] 从两次下诏的时间来看,很可能第一道所下诏书已经在地方上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引起了民众的普遍反感,才不得不下第二道以对原有政策作局部调整以应付新局面。
[17] 在有的社条中有拥护国家拥护皇帝的文字,一方面反映了民众的国家意识,另一方面大约也有籍以赢得官方认可的意图。比如《大中九年(八五五)九月廿九日社长王武等再立条件》(伯三五四四)中写明结社三个目的中首要一个便是“为圣主皇帝”。宁可、郝春文辑校:《敦煌社邑文书辑校》,第1页。
[18] 如敦煌文书《大中九年(八五五)九月廿九日社长王武等再立条件》(伯三五四四)规定:“社内每年三斋二社……其社官录(事)行下文帖,其物违时,罚酒一角……其社二月、八月。其斋社违月,罚麦一硕,决杖卅,行香不到,罚麦一斗。”又《敦煌郡等某乙社条一道(一)》(斯五六二九)、《某甲等谨立社条(文样)》等中均有关于春秋二社的规定。宁可、郝春文:《敦煌社邑文书辑校》,第1-2页、36页、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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