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经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6)福利企业的“四表一册”,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7)财务报表;
(8)残疾人证(包括盲、聋、哑、肢体残疾、弱智、弱视)复印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福利企业。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十一)项目名称: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5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北京市养老结构执业许可证》(需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提供);
(5)《社区服务设施证书》(需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提供)。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2)对于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民政部门审核标准进行核实,凡属于福利性、非盈利性的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养老机构企业减免税政策条件的养老机构企业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备案类
项目名称: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1、政策依据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 [1995]573号)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企 [1998]295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 [1997]55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
2、备案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年检合格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5)《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报备回执》。
4、享受政策符合的条件
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年检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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