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288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书面申请及市政府审批证书或名单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原在中央部委管理的科研机构转制下放到地方以及北京市政府批准转制的市属科研机构名单内的科研单位。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经批准的转制科研院所。
(九)项目名称:司法公证机构转制单位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9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576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确认为司法公证机构转制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享受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经批准的转制司法公证机构。
(十)项目名称:环保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3)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号)
(4)原北京市经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通知(京经节能环保[2002]85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有关部门对环保产业目录内设备(产品)的确认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条件的;
(2)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条件。
(十一)项目名称:国有农口企业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7]1290号)
2、审批权限
减免税资格,由市局受理(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减免税资料,10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局)、审批;
减免税额度,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资格审批需要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审批表》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减免税额度审批需要提供的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
5)《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审批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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