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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工作计划(1)

时间:2009-12-10  来源:不详
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4)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5)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颁布之日起实施。

(六)项目名称: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3)原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审批管理的通知》(京税二字[1991]83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3)》;
(3)盖有“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
(3)奖酬金领取通知单、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2)所得收入需经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科研机构、大专院校。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七)项目名称: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3)原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审批管理的通知》(京税二字[1991]83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



免税申请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3)》
(3)盖有“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
(4)奖酬金领取通知单、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企事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
(2)所得收入需经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八)项目名称:科研机构转制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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