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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工作计划(1)

时间:2009-12-10  来源:不详

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3)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项目名称: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357号)
(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03]28号)
2、审批权限
减免税资格,由市局受理(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减免税资料,10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局)、审批;
减免税额度,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资格审批需要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及《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项目审批表》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减免税额度审批需要提供的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
5)《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项目审批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4)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3款的规定。
5、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三)项目名称: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材料。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
5、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四)项目名称:乡镇企业减免税额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确认为乡镇企业的证明材料。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乡镇企业有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支出。
5、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五)项目名称: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7]1290号)
(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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