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清政府对于议院作了何种限制,而且,特别在以“地方自治”为基础的地方*架构中,新政设置和传统绅士设置之间有着连续性,因为咨议局的资格要求就意味着只有绅士才有可能入选。但这些限制并不能保证这些新政机构和中央政府之间的一致性。其实清政府试图借助立宪来达到“上下同心”“皇权永固”的目标恰如缘木求鱼,因为支撑皇权合法性的资源是以君臣纲常为核心的儒家意识形态,而立宪制度则是以契约和法制为基础的*制度,其统治原则是权力制衡。因此,资政院特别是咨议局对于原先的权力体制的制约作用立即显示出来了。“代议机构的建立为各省精英提供了对中央政府表示久已有之的怀疑的渠道,结果,旨在为中央政府提供支持和建立更强大共识的机构,反而导致地方对朝廷的集权动机表示疑虑。贯穿上述一切的是,不断扩大的参与规模和对于敌视性国际环境更强烈的意识,促使危机加剧起来。”[64]最典型的事件如1909年起由咨议局组织的几次速开国会的请愿活动和1911年由四川等省的咨议局领导的保路运动,这都极大地冲击着清政府的权威性。问题在于传统统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权威性之上的,权威资源的丧失必然导致统治的瓦解,这是专制统治的必然逻辑。
更为现实的困境是,新政的推行很大程度上已经超越了本来已经不堪重负的中央财政的承受力,解决的问题只有两个,进一步增加税收品种和数量并借外债。增加税收造成了民众对于新政的敌视,[65]而借外债则增加了学生群体的反抗性,这些因素都促进了更为广泛的抗议和对于革命的认同。
对于整个*制度而言,新政的最重要的成果是制定和颁布了两个“宪法性文件”[66]即《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十九条》。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并提出了九年实行的期限。毫无疑问《大纲》是以维护皇权的至高性为其基础的。其对于皇帝的权力是这样规定的:
一,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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