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国会之议决事项,皇帝颁布之。
第十九条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及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皇帝的权力必须“以宪法规定为限”,重大的决策必须由国会作出,皇帝只是象征性的发布,甚至连皇室的经费和典礼都需国会讨论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样皇权的神秘感被彻底消除。虽然,还未等老百姓明白这中间的差异,清王朝就已经寿终正寝了。但是皇权的合法性基础已经被摧毁了,这也就决定了民国成立之后,统治者试图重新依靠传统资源复辟帝制的行为,只能以失败告终。
2(2)礼和法——新法律对儒家秩序观念的颠覆
改革旧的法律结构,制定新的法律一直是晚清新政的重要内容,但一直要到1907年成立修订法律馆,并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中国的法律改革才算真正开始。基于当时的经费和人才结构,一系列的新法律的制定主要是在日本专家的指导下,移植经日本的改造的西方法律体系。[71]在短短的几年中制定了《商律》、《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大清新刑律》、《国籍法》、《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大清现行刑律》等法律,这种以救亡图存为目的,大规模将西方的法律及与之相应的观念移植到依然以农业社会为主导地位的中国社会和被儒家的礼治观念熏染了几千年的中国人心里,其所带来的不适应是自然的。因此围绕礼教准则和新法律的关系在晚清上层统治者中间展开了礼教和法律关系的争论。[72]
很显然这种争论的核心并不在于具体的法律条文的争论,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观念和社会控制理念之间的争论,说到底就是如何看待儒家所一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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