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第九条总理大臣手国会之弹劾,非解散国会即内阁总理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
第十条皇帝直接统率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
第十一条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之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第十二条国际条约,非经国会之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媾和不在国会开会期内者,由国会追认之。
第十三条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本年度之预算,未经国会议决,不得适用前年度预算;又预算案内规定之岁出,预算案所无者,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
第十五条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依国会之议决。
第十六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十七条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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