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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和儒家体制的崩溃

时间:2007-3-9 16:37:15  来源:不详
父者,罪罚至重。西国以平等立教,故父子可以同罪,叛逆可以不死。此各因其政教习俗而异,万不能以强合者也。今将新定刑律草案与现行律例大相刺谬者,条举于左: 

——中国即制刑于明君臣之伦。故旧律于谋反大逆者,不问首从,凌迟处死。新律草案则于颠覆政府僭窃土地者,虽为首魁,或不处以死刑;凡侵入太庙宫殿等处射箭放弹者,或科以一百元以上之罚金。此皆罪重法轻,与君为臣纲之义大相刺谬者也。 

——中国即制刑以明父子之伦。故旧律凡殴祖父母父母者死,殴杀子孙者杖。新律草案则伤害尊亲属,因而致死或笃疾者,或不科以死刑,是视父母与路人无异。与父为子纲之义大相刺谬者也。 

——中国即制刑以明夫妇之伦。故旧律妻殴夫者杖,夫殴妻者非折伤勿论。妻殴杀夫者斩,夫殴杀妻者绞。而条例中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者独多,是责备男子之意,尤重于妇人,法意极为精微。新律草案则并无妻妾殴夫之条,等之于凡人之例。是与夫为妻纲之例大相刺谬者也。 

——中国即制刑以明男女之别。故旧律犯奸者杖,行强者死。新律草案则亲属相奸,与平人无别。对于未满十二岁以下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或处以三十元以上之罚金;行强者或处以二等以下有期徒刑。且曰犯奸之罪,与泥饮惰眠同例,非刑罚所能为力,即无刑罚制裁,此种非行,亦未必因是增加。是足以破坏男女之别而有余地。 

——中国即制刑以明尊卑长幼之序。故旧律凡殴尊长者,加凡人一等或数等。殴杀卑幼者,减凡人一等或数等。干名犯义诸条,立法尤为严密。新律草案则并无尊长殴杀卑幼之条,等之于凡人之例。是足以破坏尊卑长幼之序而有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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