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一,臣民现纳之赋税,不以新定之法律变更时,悉照从前之数纳付。
一,臣民皆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与《大纲》相比《十九信条》对于皇帝的权力作了进一步的限制。
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
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第四条皇帝继承之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第五条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
第六条宪法改正提案之权属于国会。
第七条上院议院,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中公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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