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一,君上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院之权(凡法律虽经议员议决而未经诏令批准颁布者不得施行)。
一,上有召集、关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
一,君上有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官之权(用人之权,君上握之,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一,君上有统帅海陆军及编定军制之权(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之;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一,君上有宣战、媾和、订立条约、遣派使臣及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君上亲裁之,不俟议院议决)。
一,君上有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一,君上有爵赏及恩赦之权。
一,君上有总揽司法权;惟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即改。
一,君上有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不以命令更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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