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对国际法的认识较郭嵩焘前进了一步。尽管他对国际法大加肯定,但也看到了国际法的某些弊端。他认为,当今世界各国关系是强凌弱,大欺小,虽有公法,又何能制之,就连西人亦“未必尽遵”万国公法。(注:《曾惠敏公使西日记》卷1。)薛福成同样看到了国际法的两面性。一方面,为了使中国“不受无穷之害”,他主张中国在对外交涉时应“以公法为依归”,“援据公法为辩论之资”;另一方面,他对列强背信贪利,恃强侵略,不守公法的举措提出了严厉谴责。他认识到公法的虚伪性:“强盛之国,事事欲轶乎公法,而人勉以公法绳之;虽稍自克以俯循乎公法,其取盈于公法之外者已不少矣;衰弱之国,事事求合乎公法,而人不以公法待之,虽能自奋以仰企乎公法,其受损于公法之外者,已无穷矣。是同遵公法者其名,同遵公法而损益大有相者其实也。”(注:《薛福成选集》第414-415页。)可见,如果国家强弱过分悬殊,而一味侈谈国际法是徒劳无益的。当时的维新思想家郑观应对此的认识最为深刻,他认为公法是可恃而又不可恃的东西,“倘积弱不振,虽有公法何补哉?”因为“公法仍凭虚理,强者可知其法以绳人;弱者不必免隐忍受屈也。”(注:郑观应:《盛世危言正续编》卷4,第9页(光绪十九年刊)。)对国际法的有限功能和实质的揭示可谓一语中的。
值得指出的是,公使们在外交实践中逐渐意识到了列强在中国攫取的种种非法特权。如1879年曾纪泽建议,采取谈判方式,逐步修改不平等条约,以争回失去的权益,但终未能行。原来,在与列强签订条约时,清朝官员普遍缺乏近代外交知识,并未意识到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害。(注:徐中约: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第138-139页。)而国际法的消极功效又进一步束缚了早期驻外公使的手脚。按照国际法,国家间应该恪守条约。对中国来说,遵守条约就意味着承认已经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早期驻外公使陷入自相矛盾的尬尴境地,因为他们都很注重条约。郭嵩焘就认为:“中国人有权拒绝西方的任何非法要求,但是他们应该遵守把该城(指潮州—引者)辟为通商口岸的条约。”(注:《剑桥中国晚清史》(下)第190页。)曾纪泽则认为办理洋务“以熟于条约,熟于公事为要。”(注: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第225-226、331页。)薛福成亦谓“西人风气,最重条约”,主张将通商条约颁布州县,以便随时援引。显然,他们一般都是主张遵守条约的,这就势必限制他们修约的积极性。加之19世纪后期介绍进中国的国际法著作均无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有关条款。其时的缔约观念认为,一个国家即使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定的条约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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