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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晚清早期驻外公使的国际法意识

时间:2007-3-9 17:23:26  来源:不详
亦向他问礼。(注: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第85-86、108页。)公使们大都缺乏外语知识,国际法知识主要来自丁韪良的翻译著作。当他们出使后,即从驻在国和外交实践中获得更多的国际法知识。其认识经历了一个从盲目到自觉,从感性到理性的演化进程。

据现有资料,早期驻外公使中,最早提及国际法者为薛福成。1875年,他在《应诏陈言疏》中,就主张将万国公法广为刊印,颁布州县,以便“将来流布渐广,庶有志之士与办事之官慕书吏,咸得随时披览。一临事变,可以触类旁通,援引不穷。”(注:丁凤麟等编:《薛福成选集》第81页。)次年,郭嵩焘在出洋途中也注意到了国际法。他认为,熟悉公法为“今日办理洋务机宜”之一。(注:《郭嵩焘奏稿》第360-361页。)在他看来,泰西各国“创为万国公法,以信义相先,尤重邦交之谊,致情尽礼,质有其文,视春秋列国殆远胜之。”(注:《郭嵩焘日记》(三)第136页。)而且,他对西洋各国交战,依公法不杀俘虏之举亦大加赞赏。(注:《郭嵩焘日记》(三)第136页。)

若从时间表上考察,驻外使馆创建几乎与国际法著作的大量翻译出版同步进行,这正表明,派驻使节走向世界,需要以国际法与近代外交知识为前提。可见,洋务派官员已对国际法重要性的认识变得越来越明晰。对驻外使节来说,首先注意的是国际法中有关驻外使节的条文。他们必须熟悉和实行这方面的行为规范和准则。1877年,郭嵩焘发现西洋公法规定:“遣派公使驻扎各国”,应“以国书为凭”,为此,奏请朝廷补颁充当驻英公使的国书。(注:《郭嵩焘奏稿》第365页。)1879年,曾纪泽提出了外交人员在国外的外交豁免权问题。他根据公法所载:“公使所寓,如其本国辖境,不归主国地方官管理。馆中入役,亦不受主国管衙约束。有在外犯法者,询属本国人,即交其国公使讯治,主国不侵其权。然必确系寓居使馆,派有职事之人乃然,所谓公使应享之权利也。”(注: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第113页。)次年,崇厚因与俄国擅定条约,受到清廷严惩。郭嵩焘援引国际惯例,指出不宜诛杀签约使臣,为了不资俄人口实,“使之反有辞以行其要挟”,奏请清廷不要“加罪使臣”,而应按国际法妥善处理此事。(注:《郭嵩焘奏稿》第396页;《剑桥中国晚清史》(下)第225页。)到了1891年,薛福成依据丁韪良翻译的《星轺指掌》明确厘定署理公使的地位和职权。(注: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第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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