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于林则徐不久即被清廷革职,人们对国际法的兴趣又逐渐冷却下来。直到20年后,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把系统的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后,才再度激起清廷对国际法的兴趣。1860年《北京条约》签订后,在中外“合作”的氛围下,清廷逐渐意识到,在同西方交涉时有必要知晓国际法,因为中国对国际法的无知而受害匪浅。1864年8日,奕xīn@①奏请出版丁韪良翻译的惠顿(注:惠顿(H.Wheaton,1785-1848),法国法学家。)所著《国际法原理》一书,得到旨准。该书出版后,总理衙门即分发了三百本给各省地方官员及通商口岸的官员使用。不久,奕xīn@①运用有领海的公法理论,成功处理了普鲁士与丹麦因战争而在中国渤海湾域发生的“战船纠纷”,解决了棘手的外交难题。(注:《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7,第5页。)这件事使清廷开始注意到国际法在处理国家间关系上的重要作用。因之,他们后来在办理“夷务”时,也逐渐以国际法为武器。
这之后,更多的国际法书籍被传到中国。如:1877年出版了丁韪良翻译的《公法便览》;1880年、1898年,丁韪良翻译的《公法会通》,分别由同文馆、长沙南学会及北洋书局于三地印刷出版。此外,还翻译了包括《星轺指掌》在内的其他一些国际法专著。(注:《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旧籍分类目录初稿》第138页。)
可以说,国际法在中国的最初传播是晚清遣使驻外的重要前提。早在1862年,总理衙门即要求赫德翻译惠顿书中有关使节权的24小段,以作为“派遣驻外使节的参考”。(注:《国际法》第16页,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4版。)次年9月11日,文祥亦称:“国际法将是我们派驻公使的指南。”(注:徐中约: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第128页。)
随着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深,中外交往不断扩展。更多晚清官员卷入洋务,遂从这些翻译的书中学到了相当多的国际法知识。尤其是这些身居海外的公使,由于对外交涉的需要,迫使他们更多地观察世界时势,学习和应用国际法知识。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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