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or Nationsof Law),旧称“万国法”或“万国公法”。作为通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国际法产生之后,便成为西方国家间处理外交关系的重要准则而受到普遍重视。19世纪中叶,伴随着国门洞开和西力东渐,国际法始传播到中国。
1839年,晚清最早睁眼看世界的林则徐,奉旨赴广东查禁鸦片。在反抗英国侵略的斗争中,他意识到了国际法的重要性。为此,他请美国传教士伯驾(Peter Parker)和袁德辉从瓦特尔所著《国际法》一书中摘译了有关战争及国家主权的三小段,编译为《各国律例》。林则徐根据《各国律例》上的条文,曾认真处理了“林维喜事件”,坚持要求英国交出凶手,可见他已吸收了国际法的某些思想。林则徐“完全按照此法行事。……人们可以说,国际法在中国的最早作用就是坚定了林反对英国人的立场。”(注:有些外国学者认为早在17世纪60年代荷兰入侵台湾和1689中俄《尼布楚条约》签订期间,外国人就已向中国人提及国际法。但历史上并无直接史料证明此事。无论如何,从那时一直到1839年的250年间,从未有中国人再提及国际法。参见费正清:The Chinese World Order:Traditional Chinese Foreign Relation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8;S.J.J.Sebes:The Jesuits and the Sino-Russian Treaty of Ner Chinsk,Rome1916;《国际法》第17页,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4版。另见徐中约:China"s Ente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第123-125页,Harvard Unilversity Press,1960;魏源:《海国图志》卷83,第4-5页。)有论者称:“《国际公法》之输入中国,及应用于对外交涉,……以林则徐为嚆矢。”(注:李抱宏:《中美外交关系》第30页。)这可谓是公允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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