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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彦成治理教门初探——以嘉庆十八年天理教起义为个案

时间:2007-3-10 9:00:00  来源:不详
世家,也有数年镇压白莲教的经历,在对待“邪教”问题上比起教化显然更倾向于军事弹压和保甲监察。把保甲与镇压“邪教”联系在一起至少可以上溯到元朝,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颁布的“至元新格”里明确规定,作为基层的社长,负有监督之责,“诸假托灵异,妄早妖言、佯修善事、夜聚明散,并凡官司已行禁治事理,社长每季须以一诫谕,使民知恐,毋陷刑宪”。[121]明朝特别在《大明律》中制定“禁止师巫邪术”专条,而且详细规定了对失察里长的处罚,“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122]。清承明制,沿袭了采用保甲防范“邪教”的策略,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乾隆三十九(1744年)的山东王伦清水教起义,时任直隶总督周元理断然指出,清除“邪教”惟系“保甲之良法确为目前切实要务”,这一主张得到乾隆帝的首肯,并下谕“自应如是办理,清查保甲,原系弥盗诘奸良法,地方官果能实力奉行,何至于有邪教传播纠众滋扰之事?”,下令把属员升迁与利用保甲防范“邪教”的效果直接挂钩,同时其他各地也要依照执行,推行保甲,查拿“邪教”。[123]嘉庆帝掌握实权后,面对川楚陕白莲教大起义对清廷统治带来的极大冲击,于嘉庆五年(1800年)下谕再次强调保甲对查拿“邪教”的重要意义,指出“向来保甲一法,原系比闾族党之遗制,稽查奸宄,肃清盗源,实为整顿地方良法”[124],甚至连道光时期的黄育楩也认为“严禁邪教,莫善于保甲”,“(保甲)固不仅为禁邪计,而禁邪之要道备于斯矣”。[125]可见,保甲之法的重要地位历来颇受重视[126]。

那彦成在《善后条陈各直省编查保甲》中详细阐述了保甲的必要性和具体操作方式,“……此次教匪滋扰之区,毗连三省。现在军务告蕺,各路严行搜捕,自可尽决根株,但念经诵咒及学习拳棒之风沾染已深,恐一时未能尽息,尤应严为防范,以免邪慝复萌。(臣)等查保甲与搜捕贼匪,名虽两事,实为一端。今应于被贼滋扰及近贼之处,责成该管道府督率州县委员,一面编查户口即一面稽查匪徒,如有剿败鼠匪及伏匿未发者,晓谕各庄衿耆乡约人等自行举出或捆缚献官,给以重赏;窝留匪徒者一并严办。自此次编查之后,若再有滋事匪徒,即将地方官加等治罪,其民间藏有不法经卷及旗帜器械等项,概令缴出销毁,藏匿者仍以悖逆论。其委员书役人等不得藉下乡编查为名,需索门牌户口册费,以妄拿无辜,均予重究。”[127]同时,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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