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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彦成治理教门初探——以嘉庆十八年天理教起义为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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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9:00:0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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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在行为上他们都如同害怕瘟疫缠身一样,不约而同地对“邪教”采取淡化或隐匿的态度。退一步说,如若他们老老实实按皇帝谕旨办事,发现“邪教”活动后,对教首至多只能处以杖责,因为清朝规定,所有超出杖责的处罚都必须上报督抚,而死刑则有皇帝亲自审核,这样以来,一件“邪教”案或许会葬送他们的*前途,尤其在皇帝查拿教门趋紧时甚至会因此丧命,这当然不是他们所愿意看到和接受的。此外,更为致命的是,对一个传统*官员,他们不仅仅是一个行政长官,还是司法长官和宗教道德教育的最高责任人,对民众负有教化重任,如果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邪教”案,可谓严重失职,罪不可赦。相反,如果把“邪教”案严格控制在自己的管辖范围,避免至高无上的皇权介入,他们熬过任期,依然不会影响自己的仕途。鉴于上述诸多缘由,地方官发现教门案时往往会尽量化小、自行处理,才会在“邪教”案上对皇帝呈现出“集体失语”现象。以天理教为例,隐匿现象也有发生,其实在起事之前就有清朝皇族得知“谋反”计划,兰簃外史在《靖逆记》中专门一节《豫亲王削爵》,主要记述豫亲王王府事前知道谋反后,具体如何隐匿迁延实情的[148],最后兰簃外史评曰:“拜绷阿曾以祝现事密启于王,王若飞章驰奏,不惟罪人斯得,而禁城之变可弥于先,何乃迁延至再,慎戒声张,王意非欲保全祝现也,只以祝氏多王府旧人,恐彼此株连,王亦不免罹咎耳!”[149]诸如此例,地方官因自身特殊利益淡化“邪教”实情的也不胜枚举,爆发于乾隆三十七年的王中案就是突出一例。当时河南地方官在临颍县拿获“教首”王中,为缩小案情,河南巡抚何煟将此事当作寻常所见的教门案件简单禀报,以图尽早结案。可惜上呈御览的“逆书”却未能瞒过乾隆的眼睛,对于“逆书”中的“平明不出周刘户,进在戊辰己巳年”一句,乾隆帝一眼就看出“明”字左旁的“日”字有补改痕迹,经过“细查笔法,系‘胡’字迁就改易而成”。[150]针对地方官的隐匿行为,清朝皇帝可谓颇费心机。嘉庆十八年十月,御史恒麟上奏指出由于地方官畏惧处分,往往将“邪教”违匿不报,更有甚者居然将首告者反坐。嘉庆帝于是“旨令吏兵二部将文武各员失察处分另行酌议,宽其既往失察之咎,严其将来违匿之罪。”地方官在案发前主动破案,或者案发后认真查拿,不惟可以将功赎罪,而且“设因此消弭大患,并可加以恩奖”[151]。这一做法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除地方官的顾虑,称得上是较高水平的治理策略。 当然,皇帝为了维护大清帝国的长期稳固统治,他们必须对“邪教”案以及其他任何包含谋反、谋逆等行为严行查拿和全力镇压,而这一思想的实践又不得不依靠整个官僚集团。因此,皇权只得本能地加大对“邪教案”的镇压和失察官员的惩罚,有清一代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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