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十五日,后来正是由于老岸司巡检刘斌侦知,才被迫于初七日提前仓促起义,后来清廷在考虑给其奖励的时候,就强调“李文成究因受刑伤腿,不能骑马远飚,旋被官兵奸毙,是该巡检(指刘斌)之功……”[131]。而且,从时人笔记中可以发现冯克善的兄弟因害怕保甲牵连而去县衙举报的例子,“八月,克善之从兄滑县举人克功,偕克善弟克昌赴县告逆状,克善遁之德州。”[132]此外,那彦成委员在地方编查保甲时,也发现一些“传教敛财”行为,“袁洛承、董元凤案”便是其中一例,“十一月内,邢台县教谕冉蔚文因奉文赴乡编查保甲,闻知其事(指传教敛财),将袁洛承之侄武生袁维清传案,以聚集男女烧香、存留图像均系犯禁之事,谕令转向告诫查禁……”[133]。还有,嘉庆朝的 “姜明一炷香案”也是很好的个案,嘉庆十九年,山东武城县徐新庄监生徐昕因与习教的姜明合编为一牌,担心日后受到牵连,遂向县衙首告,使得一炷香教的活动最终浮出水面。因此,保甲之法的作用我们也是不应忽略的。
三、 对官吏的奖惩
地方官吏是查禁教门的执行者,为了督促和约束这些上至督抚,下到州县官吏切实履行查禁之责,清朝定有失察“邪教”的处分条例。康熙五年制定了官员失察“邪教”的具体处分条例,随着教门案件的日渐增多,至乾隆二十七年这一条例更加完善,如对失察“邪教”以致酿成叛逆不法事件的,“将平日漫无察觉之该地方官革职,该管上司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134]那彦成作为地方督抚大员,十分重视对官吏的奖惩。传统史学研究者大都集中在探讨对失察教门官吏的惩罚上,而忽略奖励升迁的一面,其实那彦成尤为重视奖励、抚恤的特殊意义。孟屺瞻前曾署委滑县印务,因在镇压天理教起事中表现突出,曾“率领丁勇堵剿,先后杀贼二千余名,甚为出力”[135],那彦成向嘉庆帝奏请给其奖励提拔,恳请授予“滑县知县”。滑县教谕吕秉钧曾被教徒供称“封为吏部尚书仍兼知滑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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