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下,表明了清朝政府对西藏地方的直接统辖权。
如果说,《理藩院则例》是清朝关于边疆各民族的基本法,那么《西藏通制》则是清王朝颁布的关于西藏的基本法。19世纪上半叶《西藏通制》编入《理藩院则例》,除个别部分调整外,与《钦定西藏章程》四条基本相同,两种法律文件都明确了清王朝对西藏拥有国家主权。同样清王朝在边疆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具有很突出的民族特点,民、刑审判,一般是按习惯法进行,由本民族部落自行审理,保留着非常浓厚的
六、清朝对蒙古、新疆、西藏的民族政策
政策是国家等行为主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某一特定的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边疆民族的格局不同、族际关系性质不同、政策制定者的利益集团不同以及认识水平不同,都会形成不同性质、不同种类、不同特征的边疆民族政策。从历史上看,历代统治者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当时的形势所制定的边疆民族政策的成败得失,又直接影响着彼朝彼代的兴衰存亡,关系甚巨。中国封建社会的边疆民族政策,自秦汉时期初具规模后,经隋、唐、元、明、清等强大统一王朝的充实、完善,形成了完整的体系,这在世界各国历史中是颇具特色的。诚然,封建统治者的政策必然带有阶级压迫和民族歧视的性质,但他们往往也在不同程度上努力稳定边疆,团结各民族,以维系自己的统治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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