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时,招徕蒙古,随即分旗佐领,分为札萨克,各自所统,是以至今安辑。”也就是说,利用蒙古部各不相统属的矛盾,由“分而击之”变为“分而治之”。“分而治之”的目的,就是要防止蒙古部联合起来形成对清朝统治的威胁,昭裢在总结清朝治蒙政策时说:“蒙古生性强悍,世为中国之患”。魏源认为清朝治理蒙古的基本思路是削弱蒙古的力量,“然蒙古衰弱,中国之利也。”削弱蒙古的办活,即是“分而治之”。通过“分而治之”达到“众建而分其势”的目的。
通过这个政策,内蒙古由原来的六万户变为6盟49旗;喀尔喀蒙古由七鄂拓克变为四盟86旗。其中察哈尔部“官不得世袭,事不得自专”,直接由清中央政府派官统治。清朝在推行其“分而治之”的政策过程中,遭到了来自卫拉特蒙古部的顽强抵抗。乾隆二十年(1755),清军进军西北,其初衷是削除准噶尔部与清朝的对抗,在清王朝统一管辖下,重新“封四卫拉特,各为一汗,令自管辖”。实际上也是“分而治之”政策的另一种形式。清朝平定准噶尔后,卫拉特由原来的四部变为8盟31旗。
总而言之,“分而治之”、“众建而分其势”是为了强化清王朝在边疆地区的统治权威。这项政策,适用边疆各个地区、各个方面。如在西藏地区,将部分藏族地区划归青海、四川、云南管辖。清政府通过这项政策达到了削弱了边疆民族上层人土的权力,“少其地而众建之,既以彰赏罚之典,又使力少不能为乱,庶可宁辑边陲”的目的。如在行政建置方面,各种行
政机构,包括各盟旗长、各级伯克、各部土司互不相统属,任免权掌握在理藩院或清政府各驻扎大臣手中,虽然边疆民族地区各级行政官员有负责处理该地区民政事务的权力,但处在清朝驻边各级大臣的监督之下。如在宗教方面,在西藏和内外蒙古分封四大活佛,削弱达赖喇嘛的宗教权威和影响。
第二,“因俗而治”政策。
清朝有一句名言: “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宵” (李兆洛在《皇朝藩部要略》序),这是对清朝的边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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