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心党恶数人,其余概不深究。”
(2)实行多种形式的管理制度。
蒙古地区是蒙古民族的聚居区,清朝实行盟旗制度进行管理。
新疆地区地域广阔,民族众多,境内有维吾尔、汉、满、回、哈萨克、布鲁特、锡伯、索伦、蒙古等民族。清朝根据各个聚居区的民族分布情况实行了多种制度:汉族聚居区实行郡县制;维吾尔族聚居区实行伯克制;游牧的哈萨克、布鲁特、蒙古诸部及哈密、吐鲁番维吾尔人实行札萨克制。
西藏地区实行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制度,川、青、甘、滇藏区实行土司制度。
上述在边疆地区的多种*管理制度中,除了与内地相同的郡县制以外,盟旗制度、札萨克制度、伯克制度、土司制度及西藏地区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都与内地的*制度有较大的区别。盟旗制度是在蒙古高原上蒙古民族原有的适用游牧民族鄂托克和爱马克制度的基础上,参照满洲八旗制,在蒙古地区实行的*制度。
伯克原来是我国维吾尔族和中亚地区一些操突厥族语言的民族历史上的官制,18世纪,清朝政府统一新疆以后对这项官制进行改革,成为适合于维吾尔族聚居地区的*制度——伯克制度。
西藏地区,在明代由帕木竹巴第司政权名义上统治了二百多年,在帕木第司政权存在的同时,还有仁蚌家族、辛霞巴及其他土酋和藏巴汗噶玛政权进行统治,实际上处于分裂状态。
从蒙古和硕特部顾始汗开始,清政府曾尝试以第巴制度、噶伦制度来解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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