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途径。在京各部院朝官,自行遣官领取。外官则按品级高下,权责轻重,采取不同方式,即“在外文职府通判、武总兵官以上,专差斋文赴领;文知县、武副将以下发提搪邮寄。”40为确保传递途中不为盗用,则“于印四角加柱,钤封如前。本官得印去柱启封。凡内外官接到新印,于旧印篆文中加镌‘缴’字,送部销毁。”41此制确定于乾隆七年,不过其中的废印印面加“缴”字的制度执行不力。以我们所见到的乾隆十三年以后所制印的实物看,很多是缴部后经过凿毁而留存至今的,印面凿毁痕迹不一,有间隔剜凹字迹者,有采用横、竖、斜线砍剁印文者,有印面剁凿去一角者,然印面带有“缴”字者则很少。于印面镌“缴”字,较之采取随意的方式损毁印文而令不堪使用要复杂得多。由于执行起来难度大,这一制度很可能不了了之。
对于地方各级官印需换发者,采取逐级审核申报制度,在由督抚上奏请旨,题本下吏、兵二部议准,最后下礼部。而明代只需箚付铸印局即可,并不需请旨于皇帝。42清代官府待接到新换发印信后,亦上奏具题接收日期,恭迎仪式,开用日期。这类请印受印档案,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颇多。到乾隆十八年又规定换发新印后,废印缴部的时限。“十八年奏准,各省旧印,照督抚咨复各部院公文之例,以新印开用日期,限四月之内,将旧印镌字,封固缴部。如逾限不缴,照例参处。”43道光十九年,又重申了这一制度,“并令各省于缴印时,将接到新印及开用缴销日期,详细报部,以凭查覈。”44无疑,废印上缴迟延时有发生,可见此制度执行不力,为此反复申谕。这种限定时日措施,是对提高官僚机构办事效率,督其勤政不怠的促进。请印、开印等审核备案制度,确保官印使用有据可查,防范领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纰漏,保证官僚机器有效运转是十分必要的。
清代官印保管与钤印。御宝之保管、钤印,随着官印制度的完善而逐渐严密。乾隆朝以前,御宝分藏二处,至雍正五年仍是如此,即分别内宫收贮与内库收贮,而且以存贮内库为主,少数存于内宫。至乾隆十一年厘定《宝谱》时,已全部收贮交泰殿,此后再未更易其地。至于御宝的监管人员也有一变化过程。顺治十年设尚宝监,专责国宝收藏。十二年增设尚宝司这一外官机构,与尚宝监同掌御宝之监管。旋于十二年裁撤尚宝司,十八年裁撤尚宝监,专令内监收掌,此制一直维系至清末。平时御宝即交由交泰殿侍监首领二人掌管。遇皇帝驻圆明园,由内阁满中书背负护送至园仍交内监护守。此不同于明代以前由宫内女官及外官符宝(玺)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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