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生子女、禁烟条例等条款。进一步丰富了皇族司法改革的内容。
宣统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清廷就拟定《宗室觉罗诉讼章程》发布上谕:“嗣后宗室觉罗案件即照此次定章办理,其在新章以前未结之案,概由宗人府分别咨交各该衙门审讯。至有爵宗室民事案件,仍由该府审理,并著该官另拟章程奏请施行。宗室觉罗刑事案件定案时,由大理院咨行宗人府、法部查核后,由大理院具奏。余依议。”(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下称一史馆)宪政编查馆档案,卷52。)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宗人府刑罚档案中可以看到,《宗室觉罗诉讼章程》暨相关律例制订后,对宗室觉罗的处罚,各审判衙门已开始着手实行。如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宗室瑞斌吸食鸦片案,就是由大理院按照奏定新章:凡宗室食三两银粮者,犯十等罚应折罚养赡银五个月(注:一史馆藏宗人府档案,刑罚类,卷649。)。对宗室瑞斌处以罚养赡银五个月,移交总检察厅执行。然而,更多的皇族民刑案件,还来不及按照新章办理,清王朝便灭亡了。
三、皇族司法制度改革的评价
清末皇族司法制度改革集中在清王朝统治结束的前夕,这绝不是偶然的。它反映了历史进化潮流对固有的封建法律的猛烈冲击,也是统治阶级与各种社会*力量相互斗争角逐在司法制度上的表现。同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在危亡迫近的形势下所进行的自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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