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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改革对皇族司法制度之影响

时间:2007-3-9 16:37:38  来源:不详
(一)皇族司法审判权限的变化

清末司法改革前,宗室觉罗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统一由宗人府主持或参与审理。宗室犯法,宗人府会同刑部审理,由宗人府主稿;觉罗犯法,刑部会同宗人府审理,由刑部主稿。涉及户婚田土案件,宗室由宗人府会同户部审理;觉罗由户部会同宗人府审理。如果判其有罪,轻则折罚,重则施惩,而加圈禁,若罪大则奏闻皇帝以定裁决。

为配合清末司法改革,《宗室觉罗诉讼章程》对原先的皇族司法审判管辖权限进行了调整,下放了部分司法审判权限,规定,民事案件管辖:有爵宗室之间民事案件管辖权属于宗人府;有爵宗室与闲散宗室之间、觉罗之间以及旗民对于宗室觉罗共同起诉的民事案件管辖权属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案件管辖:宗室及宗室与旗民共同犯案,依《现行刑律》罪该流遣以上,或其他法令罪该罚金200两以上刑事案件管辖权属于大理院,其审判按大理院通常诉讼办法进行。宗室有犯依《现行刑律》该徒刑以下,或其他法令罪该罚金200两以下,以及觉罗犯案,或觉罗与旗民共同犯案之管辖权属于京师高等审判厅。此外,民刑案件,宗室觉罗若为原告,旗民属被告,应仍分别由所属之地方及初级审判厅审理。

属于大理院之事件经判决之后,可在本院行使非常上告,或再审,或再诉。属于京师高等审判厅之事件经判决后,而不服者,可在本厅行使第二审,其第三审则属于大理院,大理院为终审判决。东三省宗室觉罗诉讼审判权属于该省之高等审判厅,审判办法依通常审判诉讼章程进行。

宗室觉罗有犯应按《现行刑律》以外之法令治罪者,经该管衙门判决确定后,即由该管检察厅监察执行。宗室觉罗犯违警律者,由该管巡警官署按律判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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