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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改革对皇族司法制度之影响

时间:2007-3-9 16:37:38  来源:不详
法律馆于宣统二年在《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基础上编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六编十五章五百十四条;《民事诉讼律草案》四编二十三章八百条。所编订的刑事与民事诉讼律草案。吸收了西方国家近代诉讼办法和某些制度,对传统的中国社会几千年民刑混同且,家族处断的皇族审判机制是一个极大的否定,表现了中国诉讼审判制度开始向近代化迈进。

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订法律馆结合司法机关的改革,编成《法院编制法》,该法共16章164条。主要内容为:1.审判衙门通则,重申四级三审制,民刑诉讼及军法审理,审判用语,推事单独审判等原则。2.检察机关,分设初级、地方、高级检察厅与总检察厅。检察官的职权分为刑事案件实行搜查处分,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并监督判决之执行。民事案件,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宜。还规定行政主官及检察官“不得干涉推事之审判”,以确保司法之独立;推事及检察官的任用办法,以及司法行政监督权的实施。

此外,清末还制订了《民商法》、《结社集会律》、《违警律》、《强制执行法》、《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等法律。

 

二、司法改革措施对皇族司法特权的调整

 

清代皇族,是满洲贵族的核心,也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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