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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改革对皇族司法制度之影响

时间:2007-3-9 16:37:38  来源:不详
律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特派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参酌各国法律修订现行律例。以及拟订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与各项专门章程。清朝统治者为修律定调颁发上谕:“今寰海大通,国际每多交涉,固不墨守故常,致失通变宜民之意,但只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先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敝。该大臣等务本此意,以为修改宗旨,是为至要。”(注:《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首,第1、2页。)根据清廷颁布的修律宗旨,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馆期间,积极组织力量翻译西方国家的法典、法规,先后译出法、德、俄、意、美、日、芬兰等国刑法;德国民法;日、德、美等国诉讼法,共30余种,与此同时,还聘请国外法学家担任法律学堂的主讲和直接参与法律的起草工作。通过这样一些途径,使西方国家的法律进一步输入中国,使固有的封建法律体系逐渐解体。但新法也仍然掺杂了传统的封建旧律的因素。

光绪三十三年,沈家本、俞连三奉旨修订《大清律例》,宣统二年四月七日(1910年5月15日),修订后的《大清律例》定名为《现行律例》正式颁行。该律分别就有关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量刑办法。并将有些纯属民法规范的内容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区分。废除了《大清律例》中的凌迟、枭首、戳尸、缘坐、刺字等酷刑,以罚金、徒、流、遣、死取代原来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流罪和军罪多半改为习艺所工作,或极边烟瘴无须实发。《现行刑律》还根据形势的变化,删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旧条文,如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旧律所没有的新罪名,如毁坏铁路罪、破坏电讯罪等。

宣统元年,法部为使各级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有所遵循,经清廷核准颁布试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该章程的主要内容,一是规定民刑区分适用法律;二是明确了审级、管辖、回避、厅票、预审、公判和判决之执行的规范;三是申明起诉、上诉、证人及鉴定人、管收、保释与讼费的规则;四是确定各级检察厅通则;五是强调实施期间,规定:候法院编制法及民事、刑事诉讼法颁行后,本章即禁止施行。该章程带有明显过渡过性质。此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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