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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改革对皇族司法制度之影响

时间:2007-3-9 16:37:38  来源:不详
然遵循“议亲”之专条,既使获罪,问刑衙门也很难越过“议亲”这一条戒律。

(三)皇族刑罚制度的变化

为变通刑制删除苛酷,光绪三十一年六月,清王朝批准刑部《奏议请将州县刑名案内笞杖改为罚金一项酌提解部折》所议意见,把笞杖改为罚金。光绪三十四年法部拟出了罚金定章和具体实施办法。

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清王朝批准宗人府呈奏为《酌改宗室觉罗笞杖等罪名所议意见》折,变笞杖枷号等罪名一律改为按日折罚养赡钱粮,罚金刑共分十等,罚银五钱至十五两不等,因宗室觉罗的养赡银数目不尽相同,所罚期限从五日至四百五十日不等。宗室觉罗妇女减半折罚。宗室觉罗犯徒流内遣等罪名者皆依原例减等改折圈禁,如:徒二年以下罪者,折圈禁三个月;徒二年半及三年罪者,折圈禁九个月;流二千里者,折圈禁一年二个月;流二千五百里及三千里罪者,折圈禁一年八个月。初次犯极边军罪者,折圈禁二年;犯烟瘴安置军罪者,折圈禁二年半。宗室觉罗二次犯徒者,折圈禁二年;一次犯徒、一次犯流,圈禁二年;二次犯流,或一次犯徒、一次犯遣及三次犯徒者,实发盛京(今沈阳);二次犯徒、一次犯流者,实发吉林;二次犯遣,或三次犯流,实发黑龙江。宗室犯死罪未经秋审遇赦减等,或缓决一、二次者,均发往吉林;三次以上者,发往盛京。

宗室觉罗妇女犯徒流以上罪名,依《现行刑律》之规定,一律改收习艺所,按工作期限加倍折罚养赡钱粮。

此外,宗人府律例馆遵照《现行律例》还对宗室觉罗死罪、遇赦减等、圈禁后复滋生事、涉讼地亩案件等条款进行了改纂;并增订了宗室分产、冒领恩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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