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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改革对皇族司法制度之影响

时间:2007-3-9 16:37:38  来源:不详
历史上最后一个庞大的宗族集团。清代皇族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明确规定:“凡天潢宗派以显祖宣皇帝(即塔克什)本支为宗室,叔伯兄弟之支为觉罗”,“宗室系金黄带,觉罗系红带”(注:《康熙会典》卷一,宗人府。)。因为他们是“天潢贵胃”,享有许多特权,有清一代,逐渐形成了一套独立的、完整的皇族司法制度。

清代皇族最初的立法,国法、军法、家法是相通的。天聪四年(1630年)发生的二贝勒阿敏案,就是按照家法与军法并合论罪。皇太极时期审理宗室的重大案件,是由贝勒大臣等组成会审团,审断以后奏闻取旨,以定裁决。

清入关以后,顺治九年(1652年)设立宗人府,凡有涉宗室觉罗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统一由宗人府主持或参与审理。有关皇族立法,是以皇帝谕旨、臣僚议奏等形式,逐渐形成和确定下来的,最初载入《康熙会典》、《雍正会典》。其后,在乾隆时期,将自清初以来陆续形成的谕旨和案例纂修成《宗人府则例》。该律例规定有:宗室觉罗犯罪按例分别折罚科断、宗室犯斩绞罪名分别实缓、宗室不准抗传不到、宗室觉罗不知自爱者以凡论、王等不应擅传示谕、宗室觉罗禁例、府署例禁、宗室觉罗呈送忤逆等26条款。是宗室、行政、民刑合体的行政法规。《宗人府则例》自乾隆制定,历经数朝多次修订,直至光绪再次修订,主要是附例的取舍增并,其维护皇族特权和利益的主旨始终未曾改变。

清代皇族司法审判机制,既无独立的诉讼法体系,又没有独立的诉讼原则和审判原则,由于宗人府直接参与对皇族民刑案件的审理,往往使皇族人员能够逃避应得的法律制裁。鉴于清末司法改革措施的频频出台,皇族诉讼审判机制严重滞后,改革已势在必行。

清廷于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即《法院编制法》正式颁布之日特降谕旨:“嗣后宗室觉罗案件由审判衙门钦遵法律独立审判,毋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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