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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改革对皇族司法制度之影响

时间:2007-3-9 16:37:38  来源:不详
《宗室觉罗诉讼章程》对皇族司法审判权限调整,较原来的由宗人府直接参与对皇族罪犯的审判有了较大进步。但仍保留了宗人府对有爵宗室之间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依旧执行司法审判中诸王毋得擅行传唤制度。这些作法,并非优待有过犯之人,其目的是维护皇室尊严与利益,保留封建皇族的司法特权。

(二)皇族问罪和告诉制度的变化

清王朝的皇族司法制度带有十分浓郁的民族统治特色,《宗人府则例》在定罪和告诉方面严格规定了维护皇族特权有异于常人的内容。如其一,宗室觉罗犯罪不能擅自逮捕,须将所犯事情实封奏闻候旨,若奉旨推问,才可拘问,若奉旨免究,则不问其罪。宗室觉罗犯罪,除十恶外,可以折罪和免死,不必像一般罪犯那样身受重刑。其二,宗室觉罗犯罪,应先革去顶戴,实行跪审;犯笞杖罪名,实行责打;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同时,又有犯笞杖罪名,折罚钱粮;犯军流徒罪名,实行圈禁换刑和减刑的优待。其三,宗室觉罗告诉之案,必须与本人有干系之事,否则不予受理。如果不干己,且有诈骗之嫌,则所控案件,不可立案,并将原告咨送宗人府,照违制律杖一百,实行重责四十板。如诈赃得手,不分首从,俱发往吉林或近边充军,到配所重责四十板。

宪政编查馆在拟定《宗室觉罗诉讼章程》中对皇族问罪告诉办法规定:宗室觉罗犯案应按《现行刑律》治罪者,无论呈诉、告发、现犯,由该总检察厅或高等检察厅照章搜查证据,先行询问,依法在3日内起诉。经审判衙门判决确定后,均由该管检察厅分别报解法部、宗人府存查,并依法监察执行,只有宗室犯服制并情节重大及*者,才定拟请旨钦定。将从前犯案不问是否无干俱先摘去顶戴,实行跪审的做法取消,并删除了从前笞杖枷号等罪名。对于宗室觉罗以不干己事具控诈骗者,如审明藉端讹诈属实,应按照《现行刑律》办理,毋庸按照违制律重科。皇族问罪和告诉制度在形式上较之从前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因事涉宗支,究与齐民有别。关于皇族诉讼,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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