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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时期的实业政策与措施

时间:2007-3-9 16:38:05  来源:不详
甲午战争后,商办资本主义企业发展形成第一次高潮,使清政府工商税收的比重上升。清廷意识到振兴工商的紧迫,一些官吏曾多次奏请设立工商职能机构,湖广总督张之洞主张各省分设“商务局”和“工政局”,以提倡实业,讲求工政;侍郎惠荣奏设商务大臣,以改变“商情涣散”、“商务日坏”的状态[1]。1898年戊戌变法时,光绪谕令在京师设立矿务铁路总局和农工商总局。政变后,慈禧以“总局设在京城,文牍往还,事多隔膜,一切未能灵便”[2]为由,裁撤了农工商总局。《辛丑条约》签订后,帝国主义加紧掠夺,清政府因背负沉重的战争赔款,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复决定振兴工商。1902年,任命直隶总督袁世凯为督办商务大臣。但因设立矿务铁路总局和特派商务大臣以来,并无成效;加上地方督抚往往操纵商务、路务、矿务实权,故此决定设立商部,以加强对实业的提倡与辖管。1903年9月,光绪谕令设立商部,任命载振为该部尚书。不久,撤销矿务铁路总局,矿、路二政划归商部管理。商部下设4司2馆2局所,即保惠司、平均司、通艺司、会计司、律学馆、商报馆、商务学堂局所、接待所。为了笼络商人,调动商人效力,商部各司除额定职官外,另在各商埠选取“行谊诚实、熟悉商务”的商董为商部委员,令其考察商务,采取职官与商董“分途并用”的办法,商董委员无薪俸和办公开支,但“有异常劳绩”者可保奖商部郎中、员外郎、主事各职衔,直至四至头等“顾问官”[3]。

1906年11月,清政府为预备立宪做准备,并裁减冗员、节约开支,解决各部名实不副等问题,再次改革中央官制,将工部与商部合并,改为农工商部;又从商部分出邮传部,管辖轮船、铁路、电线、邮政,该部下设2厅5司及馆所局堂若干。

商部在各省设立商务局、矿政调查局等,作为各省振兴工商的机构,并委任诸局总办、总理等为议员,通过诸务议员掌握与管理各地的实业。诸如汇报货源、市场行情、局厂学堂公司状况,代商寄呈、禀报注册,保护出洋归国侨商,保奖资厚有成商人与匠心独运之工匠,提出有裨商业的建议等。1905年11月,该部奏定各省筹设或将原有矿务总局、查矿公所等改为矿政调查局,设总理、协理、矿师等职,经理各省矿政。1906年,为了加强对官办、商办、官商合办铁路的管理,在各路所设的参赞、监督、总办、提调,各省自办铁路的总理、华人工程师以及被留用的部派章京与毕业学生中,挑选路务议员以整顿路务。同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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