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工程成绩、营业办法成档,并分类造册向邮传部和各路局汇报。中国铁路公会的成立,有益于各路铁路相互交流联络,有助于邮传部掌握各路进展状况,有利于全国铁路的接轨联线与运行。总之,新政时期,清政府在实业界成立各类社团组织,可以发动、利用民间力量,将民间的参与管理、自我保护,与官方的提倡、监督与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起到官商一致,促进近代农、工、商、交通运输各业发展的作用。
四、举行各种活动,激励投资实业与改良工艺
国家干预经济,还可以通过引入激励、创新、竞争精神,推行优惠税收政策等,用来对某些经济部门或领域进行鼓励。新政时期,清政府实行的奖励实业政策大致可分为两类。其一,为了吸引资金兴办实业,对投资者予以奖励。1903年,商部在《奖励公司章程》中,对集股5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上兴办公司者,分10等给予顾问官、议员,加授顶戴并赐给牌、匾,准子孙世袭议员等奖励。由于中国商力薄弱,1907年的《改订奖励公司章程》将原有授奖由原来的5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上,降为2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上。同时还颁布了《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以鼓励国内巨富和海外侨商投资兴办实业。该章程以资本大小和工人多寡,将奖励分14等,对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上者,分别授以不同等爵衔,并加花翎、顶戴。仅隔一月,农工商部在上奏中又进一步降低奖赏标准,规定“凡商人出资营业自一万元以至八万元以上,著有实效者”[25],发给七、八、九品三等奖牌。新政时期,因集股兴办实业,且所集股额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者,在获奖者中相对较多。
其二,对生产与工艺方面的奖励。包括对新式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和对传统手工业、农业的奖励,特别强调对“有创制新法、新器以及仿造各项工艺,确能挽回利权,足资民用”[26]的项目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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