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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时期的实业政策与措施

时间:2007-3-9 16:38:05  来源:不详

为了摆脱财政危机,解除危亡,救助国家,国家往往要扶持、利用民间社团,作为政府与实业界之间的信息通道与中介组织;工商实业者也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来维护自身利益。新政时期,清政府为了官商一气共振实业,曾提倡组织实业社团,以利用民间力量自我管理与维护实业。这些社团主要有商会、轮船公会、工会、农会、中国铁路公会等。

1902年,盛宣怀等作为钦差商务大臣,参与与列强之间的修约谈判,饱尝中国因没有商会,谈判中着着落后之苦,于是奏议设立商业会议公所。商部成立之后,1904年1月,分析了没有商会的5个弊端:即商情闭塞、商力涣散、制造不精、贩运不广、利权外溢。认为“今日当务之急,非设立商会不为功夫”[18],并拟订了《商会简明章程》。该章程规定商会的主要职责是:代商申诉、上报商情、调解纠纷、管理工商。以此可见,商会履行保商振商之责。

1904年,由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改组的上海商务总会正式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商会。1906年,北京在商业公所基础上设立了京师商务总会。到1911年,全国已有大小商会达835家,除蒙、藏地区,商会遍及各省区和海外华侨集聚地[19],并很快形成以省区为范围的组织联盟。1907年,全国华商商会联合会筹备处筹建后,又进一步向全国性的联合迈进。这对于促进中国资产阶级成长,在振兴实业中加强资产阶级自我管理与自我保护,发挥了作用。成立商船公会,一直是民船商人的迫切要求,由于江淮苏皖等地的商船备受关卡留难、官差需索,而洋船和悬挂洋旗的华船却畅行无阻,以致“商船民船悬挂洋旗者几于无处无之”。为了保护航业并维护主权,1903年,商部曾奏请痛除此弊。1906年,办理金陵、镇江招商河轮局委员朱冯寿提出设立商船公会,使“华船与洋船一律同受保护”。于是,商部参照《商会简明章程》,拟订了《商船公会章程》。从该章程内容来看,该会是中国航运业商人的组织,履行“直接保护商民船支”的责任,具体职责为:为船注册、令船备灯、稽查税厘、保商雇价、代商申诉。可见,商船公会在运行、经济、司法诸方面,实负“保护航业之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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