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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时期的实业政策与措施

时间:2007-3-9 16:38:05  来源:不详
月,分设邮传部时,该部仿照农工商部的做法,拣选“熟悉船路电邮之员”作为船、路、电、邮务议员,分往各省“调查一切利弊”[4]。上述商、矿、路、船、电、邮务议员分别受商(农工商)部、邮传部和地方督抚的双重领导。清廷,则通过诸务议员,把振兴实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推行到全国各地各行各业中。

农工商部、邮传部成立以后,清廷为在地方“认真劝办”实业,1907年决定在各省设立专管实业的劝业道,以改变以往各省虽有农工商矿局,但“无专官以资董率”[5]的局面。此次改订各省官制,裁撤分守、分巡等道,同时增设巡警、劝业两道。劝业道“专管全省农工商业及各项交通事务”,并兼管邮电,受农工商部、邮传部及本省督抚双重领导。在各厅州县则设有一名劝业员,“监督掌理该厅州县实业及交通事宜”[6]。到1910年,除山西、江苏、甘肃、新疆、黑龙江外,其余18省均已设置劝业道。

商部(农工商部)、邮传部、劝业道、劝业员创设后,清政府在管理实业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职能机构体系。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清政府对发展实业的重视。通过商部委员、顾问官、诸务议员的委任和虚实两种官制的采用及职能机构的调整,清政府力图达到中央地方一体、官吏商民一气,共振实业的目的。新政时期,振兴实业的政策是从设立商部开始的。此后,商部(农工商部)、邮传部在振兴实业方面做了某些工作,如订立颁行法律、章程,倡立组织商会、农会,设立劝工陈列所、举办南洋劝业会,开设实业学堂,统一度量衡等。

二、颁行法规章程,对实业进行指导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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