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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时期的实业政策与措施

时间:2007-3-9 16:38:05  来源:不详
、填报、订立合同、任务、运价等。章程有益于消除筑路障碍、自主经营公司、鼓励民间投资、保护公司利益。如第4条,要求地方官对铁路经过地区先行晓谕,“俾众周知,不得故意抗玩”,对公司筑路所购土地要估定“公平价值”。第8条指出,地方官对各类公司“均应一体保护”,但“不得干预公司办事之权”。第17条,地方官对华人公司遇有争执,遇有妨碍公司利益事时,要“持平判断”[14],否则公司可向商部具呈核办。

《改良茶叶章程》共8条,对茶树培种、水土保持、锄草犁土、配施肥料、防寒护树、采摘茶叶、晒制焙制、保持洁净做了详细规定,对茶商经营茶叶、茶农种植茶树具有指导作用。值得指出的是,该章程注意引导茶农保护茶叶的再生产,提高与外商竞争的商品意识。第1、6条提出,“采茶叶不可连枝干全行摘去”,要“略留嫩枝使其次年增长”。第7、8条指出,为使茶味香佳,焙茶时须提选“无烟无味”的木炭,在采烘过程中,房厂人工以及制茶器具等要“备极洁净”,“以保华茶声名”[15]。

此外,清廷要求各省也制定一些保护性的章程。华商出洋贸易者不下百数十万人,成为侨商。他们回到内地往往受到勒索与欺凌。为了吸引侨商资本,商部上奏请光绪颁布谕旨,要求沿海各省督抚“一律妥定章程”[16],以切实保护侨商。在以往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束缚下,富人视经营工商为畏途,鲜有投资工商兴办实业之举,民间兴办实业往往受到本国官府的盘剥和外国商人的排挤。上述法律章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们经营实业的顾虑,提供申办、经营实业的程式,约束地方官府的勒索,保护华商的经济、司法权益,鼓励工商业者的投资热情,从而有利于实业的兴办。1905年以后掀起的商办资本主义企业发展第二次高潮,每年新投资本在1500万元以上[17]。应该说,这与清政府制定与颁行经济法规干预经济有相当关系。

三、倡立组合社团组织,利用民力管理与维护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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