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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派法律思想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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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44:5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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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摆脱内外交困的被动局面,发布上谕,表示变法,说∶“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这道上谕立即得到张之洞等的响应,他提出“整顿中法所以为治之具”,“采用西法所以为富强之谋”(13)(《张文襄公全集》卷五三《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则》)建议清廷博采外国的矿务律、铁路律、商务律、刑律等,编篡中国的矿律、路律、商律和交涉刑律等。张之洞久于仕途,深知“滥刑株累之酷,囹圄凌辱之弊”是清朝最突出的司法弊端,他把“恤刑狱”作为整顿中法的第一要务,他和刘坤一在著名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摺》中,提出了引进西法,改革刑狱的九点建议。 第一,“禁讼累”。鉴于刑名胥吏敲诈勒索,加剧了社会矛盾,建议革除吏役,代以警察,以便消除吏胥扰民坏法的弊政。 第二,“省文法”。即“减宽例处”,以消除“拖延命案,讳饰盗案”,或发案不报酿成祸端的积弊。 第三,“省刑责”。除盗案命案证据已确而不肯供认者,准其刑吓外,凡初次讯供及牵连人证,不准轻加刑责。 第四,“重众证”。除死罪应有输服供词之外,军流以下各罪,如果众证确凿,又经上司层递亲提复讯无疑,犯人虽无口供,仍可按律定罪。 第五,“修监羁”。即改善监狱羁所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第六,“教工艺”。让犯人学习生产技能,“将来释放者可以谋生改行,禁系者亦可自给衣履。” 第七,“恤相验”。减轻诉讼当事人负担的相验费、夫马费、招解费。 第八,“改罚锾”。除命盗案、窃贼、地痞、恶棍、讼棍不准罚赎外,其他民事案件如户婚、田土、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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