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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派法律思想探析

时间:2007-3-9 17:44:56  来源:不详
了摆脱内外交的被动局,发布上谕,表示变法,说∶“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这道上谕立即得到张之洞等的响应,他提出“整顿中法所以为治之具”,“用西法所以为富强之谋”(13)(《张文襄公全集》五三《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则》)建议清廷博外国的矿务律、铁路律、商务律、刑律等,编篡中国的矿律、路律、商律和交涉刑律等。张之洞久于仕途,深知“滥刑株之酷,囹圄凌辱之弊”是清朝最突出的司法弊端,他把“恤刑狱”作为整顿中法的第一要务,他和刘坤一在著名的《江楚会奏变法三》中,提出引进西法,改革刑狱的九点建议。
  第一,“禁讼”。鉴于刑名胥吏敲诈勒索,加剧社会矛盾,建议革除吏役,代以警察,以便消除吏胥扰民坏法的弊政。
  第二,“省文法”。即“减宽例处”,以消除“拖延命案,讳饰盗案”,或发案不报酿成祸端的积弊。
  第三,“省刑责”。除盗案命案证据已确而不肯供认者,其刑吓外,凡初次讯供及牵连人证,不轻加刑责。
  第四,“重众证”。除死罪应有输服供词之外,军流以下各罪,如果众证确凿,又经上司层递亲提复讯无疑,犯人虽无口供,仍可按律定罪。
  第五,“修监羁”。即改善监狱羁所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第六,“教工艺”。让犯人学习生产技能,“将来释放者可以谋生改行,禁者亦可自给衣履。”
  第七,“恤相验”。减轻诉讼当事人负担的相验费、夫马费、招解费。
  第八,“改罚锾”。除命盗案、窃贼、地痞、恶棍、讼棍不罚赎外,其他民事案件如户婚、田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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