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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派法律思想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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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44:5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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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集·奏稿》)淮军营规的内容,主要为军事刑法。如*罪、奸*罪、结盟拜会罪、制造、散布谣言罪、克扣军饷罪、吸食洋烟罪、开设烟馆卖烟罪和携财潜逃罪等。淮军制订的军事法规,虽然在技术层面上提出学习西方,但实质上仍然是封建性的军事法规。 七十年代中期以后,清政府为了防御日本的侵略,决心创建近代海军,洋务自强活动也进入以建立近代海防为中心的新阶段。李鸿章在筹建北洋海军过程中,力图仿照西方国家的海部,统一海军的章程和指挥管理,他说“海部体制与他部相埒,一切兵权、饷权与用人之权悉以畀之,不使他部得掣其肘,其海部大臣无不兼赞枢密者,令由中出,事不旁扰”,但限于体制及经费,海部虽未建成,却于当年建立了海军衙门。 1888年9月海军衙门遵照“参酌中西,画一规制”的指导思想制订颁布了《海军章程》。章程共14款,分别为船制、升擢、事故考校、俸饷、恤赏、工需杂费、仪制、钤制、军规、简阅、武备、水师后路各局等,“大半采用英章,其力量未到之处,或参仿德国初式,或仍遵中国旧例。”(15)(《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三)内容细致完备。《北洋海军章程》也体现了落后的封建意识,如章程开宗明义地宣称“内多酌用英国法,仍以宪庙军规为依归”。具体表现在北洋海军的官职名称、水兵的招募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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