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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派法律思想探析

时间:2007-3-9 17:44:56  来源:不详
家务、钱债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中的部分徒流,均可改刑责为罚锾。
  第九,“派专官”。管理、稽查监狱事务。
  上述整顿中法“恤刑狱”的九条建议,基本属于程序和量刑方的具体措施,是在西方法文化影响下提出的,是洋务派“中体西用”论在司法度上的体现。正是基于中体西用,所以这九条建议并没有触及清朝司法度的实质,而只作相应的改良。尽管如此,仍然为晚清司法走近代文明作舆论备。

三.以自强为目的的军事法律思想 


  洋务派的主要代表人物都是清朝的军政大员,既参与国策的定,也负责国策的实践,特殊的地位和环境使他们对中国所处的内外交的现实非常敏感,为应付中国“数千年未有之强敌”,洋务派把自强的着眼点首先放在军事上,提出“自强以练兵为要,练兵又以器为先”的方针,为近代军队的建设和军事法的产生创造基础。李鸿章编练淮军时,突出的特点是在兵器和军事训练方模仿西方。李鸿章说:“器与练兵相为表里,练兵而不得其器,则兵为无用”。“西洋火器日新月异,不惜工费而精力独绝,故能横行于千里之外。中国若不认真取法,终无由以自强”。(14)(《李文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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