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漕运业中,清代也曾进行过大规模的“官督商承”试验;而鸦片战争前广州的十三行,则又是一种受官府委派并向官府负责的官商。古代的官商体制,是封建社会经济和专制*制度的产物,它既有专制*对民间工商业利用的一面,又反映了专制制度对民间工商业的抑制和控制。因此官商虽为经济体制,但作用却是*的,即维护王朝统治体系的稳定。洋务派以“古已有之”的思维定势出发,把西方国家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关系简单地概括成“官与商合”,显然是一种曲解,然而这却成为洋务官商体制出现的思想认识根源。
在现实中,洋务派也正是从“官与商合”的角度来处理呼之欲出的私人资本的。以航运业为例,1868年,就有沙船商人赵立诚等提出申办轮船公司,但遭曾国藩的批驳。曾国藩站在官方的*立场,担心尽用轮船会使“沙船尽革”,危及社会安宁,“于官亦未为得计”(《曾国藩复向先浚函》,《曾国藩未刊信稿》,第285页。)。然而,简单的行政命令已不能遏止事实上已经存在的民间资本力量;另一方面,洋务派在创办军事企业的过程中深感经费不足,于是,在1872年关于造船问题的讨论中,他们正式提出了建立官商结合的新式航运业问题:“物色为殷商所深信之官,使之领袖,假以事权”,达到“官为之倡”,“商民无可顾虑”(《总署收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函》,《海防档》,第905页。)的目的。
洋务派在筹建民用企业的过程中确立官商体制,实际正是对古代官商体制的自觉延用。首先,洋务派的基本着眼点是*而不是经济,“自强”与“求富”的实质都在求得清王朝的巩固与延续而不是经济的发展,他们并不想改变中国专制*之本以适应经济变动的要求。李鸿章阐述洋务宗旨是:“求驭外之术,惟有力图自治,修明前圣制度……道器兼备。”(《答彭孝廉书》,《李文忠公遗集》卷五,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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