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练”之名相混淆,二者之名称几乎可以互相转换,至少“乡约”已做为“团练”的初级组织而存在。
我们再看第二条中“议举乡约长”的规定。其中云:“无论绅耆士庶,但有廉明正直素为乡中所信服者,开列名姓,注明某乡某约人,送总局查访的确,再行请给谕贴,俾为乡约长,管理该乡约保安事物。每乡约计其丁口在三千丁以上者举正长一人,副长二人,即于该乡适中之处,择宫庙稍宽敞者为公集公所。该乡有事,各乡长会集公所商议办理。”[7]此条中已明确规定乡约长负责乡约的保安事物,这与其所原本应担负的教化之责无疑相去甚远。
岭南乡约之功能与团练之职发生混淆,并不表示其完全丧失了“教化”的传统职能。《章程》“议重申礼教”条即重新界定了“乡约”的教化之责。“饬各乡长每月议期三日,齐集公所。有事为乡人排难解纷以息事安人,无事则合乡中子弟为之称说礼义,教之孝弟为田以消其强暴之气”。[8]只是从《章程》所规定的条款来看,“乡约”的教化之责已被列于很次要的地位。“议重申礼教”一条被置于《章程》的最后,“乡约”的大部分职责均拥有强烈的“准军事化”色彩。“乡约”组织也被岭南绅士视为应付紧急事变的中层机构。比如在局势稳定时期,“乡约”在宣谕礼教的同时有“预储勇壮”和“编查保甲”之准军事之责。
各约须“查明约内自十八岁以上,五十岁以下丁壮多少,除病弱及士人不计外,约三人选一人。择有技艺胆力者充勇壮,将姓名年貌另立一册,缮二本。一本存约长,一本存乡长。无事则各安其业,有警则会各执所习器械奋力向前,擒拿贼匪”。如若遇到内乱外扰的紧急情况。“乡约”就会立刻转型为一个“军事化”的组织。“乡约”内部的首领也会负起军事方面的责任。嘉应州乡约规定:
“遇有盗警,该乡约长一面集众出御,一面遣捷足持签通知各乡,令发勇壮救护,庶不致迟疑误事。”[9]
又有一条补充规定:
“若遇外来匪徒如人数无多,则约长一面先集邻近丁壮出御,一面飞报乡长齐集勇壮,令素有勇略者统率擒拿,若匪徒众多,一方不能猝制,一面令勇壮先行把截;一面传签飞催四乡,带领勇壮助拿。四乡闻报亦即齐集勇壮,分一半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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