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驻兵,当令满洲将军等前往驻扎,专任其事”。【《清高宗实录》卷612,乾隆二十五年五月丙午条。】应当说,在清朝统治新疆的初期,驻守各地的满族大臣表现出较高的素质,说明清政府对新疆吏治问题的高度重视。清廷对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苛勒回众、办事不力等官员的处理态度明确,惩处也比较严厉。早在1765年乌什事变发生时,乾隆帝就以贻误军机为罪名,处决了原阿克苏办事大臣卞塔海、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纳世通。乾隆四十三年(1778),乾隆帝慧贤贵妃之侄、叶尔羌办事大臣高朴在当地私役维吾尔群众3000人为自己开采玉石,非法牟利数十万两,罪行暴露后,乾隆帝下令将其“革职严审,即与该处正法”,“尸骸不准携回内地”。【《清高宗实录》卷1068,乾隆四十三年十月戊午条;卷1069,乾隆四十三年十月乙亥条。】乾隆五十四年(1789),和田领队大臣格绷额因向当地伯克、群众勒索财物和收受贿赂被清朝政府下令“在和阗正法示众”。【《清高宗实录》卷1322,乾隆五十四年二月己亥条。】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清朝统一新疆之后,中央政府对新疆各级官员的监督和管理十分严格,一旦发现官员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则严厉处置,决不姑息。正因为如此,新疆才保持了“安居乐业,垂六十余年”的稳定局面。
清朝中后期,其统治日趋腐败,清廷派驻新疆的一些官员腐化堕落,既不考虑国家安危,更不关心老百姓的困苦。正如那彦成在处理张格尔之乱善后事宜时所说:“窃查回疆自勘定以来,几及七十岁,回民极其恭顺,此番张逆进卡煽惑各城响应,固系回性罔识恩义,亦半由于平日抚驭失谊,早寒回众之心”。【⑤⑥ 《那文毅公办理善后奏议》(上),马大正、吴丰培主编:《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道光朝卷),第14页。】与此同时,清廷对在疆违法官员的处置也日益宽松,态度不坚定,远不像乾隆时那样严格执法。即使处罚也是官官相护,从轻发落,不像初期那样严厉而服众,对“斌静案”的处理就反映了这种弊端。
(二)官吏素质是影响新疆稳定的关键因素。
新疆地区民族众多,在天山南路地区,信仰伊斯兰教者甚众,同时新疆又与中亚浩罕等地有密切的经济、文化联系,这就要求驻疆官员不仅要有较高的个人道德素养,而且应具备强烈的责任心、敏锐的观察力、组织能力、应变能力等治国安边的*素质。
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是清政府设在南疆地区的最高军政长官,管辖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叶尔羌、和阗、乌什、阿克苏、库车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