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噶尔参赞大臣斌静的不法行为,也是导致张格尔入卡作乱的一个重要诱因。
斌静所犯罪行,按清朝律法都是死罪。一是斌静强占民女,按清朝的法律应该处以死刑。二是贻误军机罪,更是死罪难免。对于斌静,清朝政府本来应该实行严厉的制裁,完全可以处死斌静,以警示在疆之官吏,敲山震虎,同时平息民愤,安定社会。但是,清政府对斌静的处置,过于轻宽。道光帝对斌静法外施恩,让人很难理解。笔者认为,就道光本人素质而言,他并不是一位有魄力、有胆识、有作为、有远见的君主,有清以来,自乾隆后,清朝虽然没有出现暴君,但基本上都是庸君,没有多少作为,道光本人也被称为有德无才,是过于软弱的皇帝,加上斌静又是皇亲国戚,所以道光对斌静处理极宽。同时,清政府对边疆地区的民意过于轻视,更重视武力的威慑,但这种威慑随着清朝国力的衰落,震慑力已大大减弱了。通过清政府对“斌静案”
的处理,我们从中也可以看出,清朝自嘉庆开始国力明显衰落,对边疆的治理比较松弛,并没有站在新疆稳定的高度上去处理“斌静案”。
三、“斌静案”的思索
“斌静案”已经过去近200年了,但重读有关“斌静案”的资料,它仍然引起我们的深思,该案的经验和教训也值得我们汲取和借鉴。
(一)严格吏治是新疆稳定的*基础。
清朝在平定大小和卓之乱后,对新疆事务高度重视,使“回户赖其休息”,【魏源:《圣武记》卷4。】从而保证了新疆几十年的稳定局面。在统一新疆之初,清政府对吏治问题非常重视,果断处罚了许多违法官员,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清廷放松了对官员的监督和处罚,“斌静案”就是清廷治边政策失误的表现。
清政府刚刚平定准噶尔贵族和大小和卓叛乱后,曾对新疆吏治做出过一项特殊规定:各地将军、都统、参赞办事大臣,例由满洲贵族充任。1760年4月,清政府在发给陕甘总督杨应琚的谕令中规定“新辟疆土,如伊犁一带,距内地远,一切事宜难以遥制,将来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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