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十分重视审判的法律程序。对审判对象,在某种程度上,他持有近代“无罪假定”的司法观点。《资政新篇》规定:“乡兵……拿打架、攘窃及在旁证见之人到乡官处处决”,即是说,乡官司理民刑案件必须重旁证。同时又规定“妄证者同罪”,实际上是一种对诬陷实行“反坐”的法律。
他还主张把宗教条款和“国法”区别开来。他说:拜上帝会的“十款天条,治人心恶之未形者,制于萌念之始;诸凡国法,治人身恶之既形者,制其滋蔓之多”。他认为天条属于“治人心”,即思想教育的范畴;而国法则是“治人身”,是为了制止犯罪行为。他反对把两者混为一谈。这在资产阶级法制思想上是一个非常进步的观点。
洪仁玕不仅重视立法,更强调执法。他说,“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为了保证法的执行,他提出了以下主张:
1、“奉法执法行法的人,有以主之,有以认真耳”。这也就是说,“奉行天法”,要刚直不阿,不畏权贵。对那些逆命弄兵、破坏法制的人,要“明正典刑,传示各处,震玕众心”非此不足以保障法制的执行。
2、严申法令,“教法兼行”。在他看来,法律作为“纲常伦纪,教养大典”,它是人们行为的准则。要使人们不违法,“不陷于僻而登于道者”,就必须“教法兼行”。他说:“教行则法著,法著则知恩,于以民相劝戒,才德日生,风俗日厚矣”。但同时他也认为,光讲“教”也不行。“教”,“纵有速化”;然而仍有“不鲜顽民,故又当立以刑,以刑刑之”。
3、官员必须以身作则,应当成为遵法、持法的模范,“亲身以倡之,真心以践之,则上风下草,上行下效矣。否则,法立弊生,人将效尤,不致作乱而不己。岂法不善欤?实奉行者毁之尔”。
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洪仁玕在法制方面的这些基本思想,确实是很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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