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处于鼎盛的乾隆中期,以地方大吏为主,通过对沿自明代的“教唆词讼”律文的奏请修订,推动了清政府以严治讼师为目的的一系列立法活动的展开,试图以此遏制或缓解令地方政府难以应付的许多地方如“大川腾沸,无有止息”[1]般的“健讼”态势。自此,至迟自宋代就已趋于活跃并合法存在的充当原被告幕后辩护人的讼师,在法律上几无存在的空间。然而,这种官方的法律表达却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严治讼师立法背后的真实意图,即由于讼师的介入,直接冲击了法约刑简的儒家法律理念以及原本就漏洞百出的司法制度,威胁到法秩序的稳定以及建构在这种基础上的地方政府司法功能的实现;在以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框架下,也必然影响到地方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以及地方官的仕途经济。换言之,讼师所参与的法律活动远非帮助当事人写状词那样简单,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乃至主导法律的天平向自己(的当事人)一边倾斜。当统治集团按照惯性维系这种统治,不愿意或者不可能对沿袭几个世纪的司法制度进行变革时,讼师因而被视为同贼盗一样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群体而受到严厉惩治。乾隆二十九年定例成为突破“教唆词讼”本律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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