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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

时间:2007-3-10 10:35:21  来源:不详
等概行传唤,以致无辜受害,实属有干例禁。[38] 

讼师介入法律,还直接影响到地方官的审判,间接侵蚀其固有的司法职能,还在一定程度上动摇官府在民众中的权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较早具有开放的特征,案件的判决大多公诸于众,因此,通过法律这个特殊的窗口将地方官的司法活动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当然,一般民众不具备法律上的辨识力,而这恰恰是讼师的长处。[39] 

州县官对词讼案件的态度会直接影响到地方民意对他的评价。如果他采取拖延的办法,不但有讼师会教唆上控,也使他失去民众的信任。 

工科给事中胡墨庄曾上奏说:“至于(民间)词讼,三八放告,繁剧之邑,常有一期收呈词至百数十纸者,又有拦舆喊禀及击鼓讼冤者,重来沓至,较(刑事)案件不啻百倍。若草率断决,或一味宕延,则拖累之害,几于遍及编户。是故地方官勤于词讼者,民心爱戴。明于案件者,上司倚重。然州县莫不以获上为心,常有上司指为能员,而民人言之切齿者。此皆以词讼为无关考成,玩视民瘼,或以既得于上,反恣意朘削其民之故也。”因此州县未结旧案,常至千数,署前守候及羁押者,常数百人。[40]这表明词讼案件有官民两套评价系统,这种评价往往是对立的。 

汪辉祖也提出,有教养之责的州县官,不能仅仅“条告号令具文而已,有其实焉,其在听讼乎!”为官者必须明白剖析,“是非断,意气平矣。”[41]因此他不赞成“省事之说”,认为这“大属不易”。[42] 

袁枚也认为“健公”与州县官拖延不结、民令不伸有直接关系,并不能简单归结为讼师的教唆。他说孔子的“无讼说”是圣人“甚言无讼之难,非言听讼之易也。今之人不能听讼,先求无讼;不过严状式、诛讼师,诉之而不知,号之而不理,曰吾以息讼云尔。此如防川,怨气不伸,讼必愈多。不知使无讼之道,即在听讼之中。当机立决,大畏民志,民何讼耶?”[43]小民赴县告状,竟至二三十日尚不批出,所批仍属含糊,似准不准,应拘不拘,有拘不审,偶审不结,以致乡民皆以告亦无益。地当烦剧,民刁好讼,但如果地方官预先存有刁讼之心,未免有畏难苟安之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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