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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

时间:2007-3-10 10:35:21  来源:不详
父业。如道光时山西平定州讼师郭嗣宗的父亲在家塾课子时,“并令读律例,又令作控词,兄弟互控,其父批判,贻谋本奇。”其父死后,郭嗣宗多次为人作词状,他对“例案甚熟”,对《洗冤录》尤有研究。[13]乾隆时广西的讼师覃必俊是位老讼师,他的两个儿子覃昌贤、覃老贵或者跟随他学习讼师业务,或者一起参与同一桩诉讼,或者独立写词状。[14] 

很明显,在法律及诉讼的链条上,作为端点的讼师无疑是法律的精通者,或者是通晓者,而作为另一端的州县官大多不熟悉法律,这使二者一开始就以法律为介质形成对立关系。换言之,讼师与州县官的法律较量贯穿于地方司法实务的始终,而以地方官履任之初更形尖锐。所以,清朝的地方官十分欣赏明朝况钟留下的“下车各政”中“讼棍访著即办,须在下车时,迟则无济矣!”的做法。[15]事实上,在江南任职的名吏如汤斌、李卫、徐士林、陈宏谋、钱琦、林则徐、丁日昌等人,都在下车伊始,发布惩治讼师告示,以严拿讼师为急务。 

站在地方官的角度讲,如果一个地方讼师活跃,狱讼繁多,做官就增加了很大的风险。稍晚于海瑞的松江人何良俊,谈到在江南做官时说,像松江这样的“天下大府”以及华亭这样的“剧县”,由于讼狱繁多,钱粮浩大,“上司文移之庞杂,山积波委”,即使“日勤职业,犹惧不逮。”[16]由于“地方官词讼无日无之,最足见居官者之明暗”,因此,能够履行好其司法职责,对地方官而言,“是一大段工夫。”[17] 

每天处理大量刑民案件,是对地方官行政能力的考验,许多地方官因此望而生畏,这种情况在清代更趋严重。南方健讼,投诉的人多如“大川腾沸,无有止息。办讼案者不能使清,犹挹川流者不能使竭也。”而北方就完全是另外的样子。“讼牍既简,来讼者皆据事直书数行可了。即稍有遮饰,旋即吐露。此南北民风之不同。”这种状况直接影响到地方官的仕图经济。因而“欲为循良之吏者,惟在北方为较易。若南方,则全以精神为运量,精神不足,虽明治理,弗能及也。”[18] 

汤斌赴江苏巡抚之任前,好友朱彝尊写信提醒他在这里做官很不易。“举措一不当,民心涣而不能骤合,若是其难哉。”[19]后来汤斌也多次说江苏“风俗刁诈,人心险恶。官斯土者,往往以情面请托败其官声,得罪公论,祸不旋踵。”[20]陈宏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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