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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

时间:2007-3-10 10:35:21  来源:不详
呈诉,非格格不吐,即草草敷衍,徒令阅者心烦,真情难达”,如果“得一智能之士为之代作词状”,结局就会完全不同,这个“智能之士”就是“讼师”。[24]“讼师驾词耸听,管准不管审”[25]能够满足当事人打官司的诉求,至于状词与事实之间有多么一段漫长的“求证”路途,都留给州县官了。在行政资源明显不足的地方政府,这无疑增加了行政运行的成本,也使行政效率大为降低。这也是从地方官到最高统治者皇帝,都把罪责归咎于讼师的重要原因之一。嘉庆帝在上谕中说民间讼牍繁多,“全由于讼棍为之包谋,此等刁恶之徒,陷人取利,造作虚词,捏砌重款”“种种鬼蜮情形,实堪痛恨。”[26] 

汤斌履任江苏巡抚伊始,就发布告示,指出“吴中健讼成俗,讼师地棍,表里为奸,往往驾捏虚词,教唆诬告,与本等事情毫无风影。”他还特别提醒民众不要听信讼师播弄,自陷法网。在汤斌所开“遵行条款”中,大多属于“不准”或“反坐”之类内容,旨在惩治诬告等行为,其最后一条曰:不开代书、歇家各姓名、住址者,即系匿名刁讼;并无副状、字格逾式者,一概不准。[27]汤斌强调清朝一以贯之的司法原则,即不许越诉,重视证据,诬告反坐等,他不但为讼师的教唆行为做预警,而且为所谓的刁讼行为做了认定。他还概括出江南最为百姓苦累的五种游民,其中之一就是讼师。他说这类人专以词讼为生涯,教唆愚民。或捏写无影虚词,或隐匿年月姓名,或以活人作死,或盗人墓检尸,或造混告二三十人,或牵连无干妇女,或假冒籍贯,或擅用粘单,或一状未问一状又投,或上司衙门连递数纸,以致批问纷纷,提人扰乱。他的办法是令各州县专置一个“无耻刁民簿”,除原因辨冤诉屈,所告得实者,不分曾否告几次,免其登记外,其余但系半虚者即登此簿。簿登三次者,将本犯扭解本院,以凭尽法重治。所告多人,除紧关重犯外,其无干牵告之人所费盘缠,即于本犯名下计日追银,给牵告之人收领。乡党良民休与为礼。[28]汤斌的办法包括经济、法律、社会道德等多项,堪称是一种综合治理。 

讼师不仅通过写词状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故布疑阵掩饰真相,让官员“莫辨五里昏雾”[29],使“官府之所以多事”[30],干扰行政5系统司法职能的正常发挥,而且,词状被准理、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后,他们还通过操纵越诉案、上控案、京控案等直接破坏正常法律秩序,形成对下级司法机构的牵制。 

前引平定州讼师郭嗣宗,就借其出嫁女自刎案,京控三次,省控四次,钦差行辕控二次,由院司发交太原府讯,拖延四年不结,委员及府县皆不敢撄其锋。每次提审,郭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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