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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

时间:2007-3-10 10:35:21  来源:不详
上,要求官员能够“讲读律令”这一带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早已成为一条具文。有鉴于此,吏部于乾隆七年在进呈《处分则例》时,拟将“官员考核律例”一目删去,理由是“内外官员各有本任承办事件,律例款项繁多,难概责以通晓,嗣后将官员通晓律例咨明注册之例删去,止留书吏通晓律例一条。”把通晓法律交给书吏总不是件光彩的事,即使事实上如此,因而乾隆帝以“律例有关*”为由,反驳说:如果官员对“律例茫然不知,办理事件徒委之于书吏之手,有是理乎?此条著应旧例,不应删去。”[6] 

州县官被称为亲民之官,他们大多经由正途出身,缺乏社会历练和司法实务经验,即使十分干练的州县官,面对繁杂的律令则例,也容易坠入讼师设计的圈套中。谚云:“无谎不成状”,这对州县官的法律知识是个重大考验。从某种意义上说,州县官履任之初接受的首场“考试”可能就来自讼师,后者往往用一些设计好的案件来试探州县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及熟悉程度。他们含沙射影,“妄指幕友关通”,以故意引起官员的疑窦。[7]长期做州县官的汪辉祖对此深有体察,他承认由于地方官“庶务纷乘”,要对法律全部熟贯,势有不暇。他同时指出,如果地方官对“田宅、婚姻、钱债、贼盗、人命、斗殴、诉讼、诈伪、犯奸、杂犯、断狱诸条,非了然于心”的话,一旦“两造对簿,猝难质诸幕友者,势必游移莫决,为讼师之所窥测。”讼师的“窥测”实际上就是对州县官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的一种试探和很难说是善意的了解,以此作为其日后能在多大程度上钻法律的漏洞,而不被州县官识破的依据。如果熟谙律例,“使讼师慑服,诳状自少,即获讼简、刑清之益。”[8] 

与地方官法律知识缺乏[9]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讼师作为法律职业群体,即主要通过帮助他人写状词而获取利益这种职业似乎早在宋朝就已出现[10],至明中叶时,讼师队伍及其力量的发展已引起人们的注意。一则笔记记载说,村老对吴人健讼之盛大为惊讶:“俗既健讼,故讼师最多”。讼师亦有等第高下之分,最高者被称为“状元”,最低者为“大麦”。不但“状元”以此道获厚利,成家业,即使“大麦”一级,亦以三寸不律足衣食,赡俯仰,从未有落莫饥饿死者。并说讼师多是衣冠子弟为之。[11]清代讼师甚至在被严厉惩治的时候还组成了类似同业行会那样的组织,如道光十四年湖南省会同县城东街的苍颉庙就是作为“包揽词讼往来聚会之所”而存在的。[12] 

讼师们通晓法律,其中不少从业者是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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