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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

时间:2007-3-10 10:35:21  来源:不详
扶其七旬余岁老母在旁挺撞,问官稍加声色,郭母即欲碰头寻死,是以此案无员敢于承审,首府王有壬亦置之高阁。[31]江都县讼师凌廷选自嘉庆时即因京控捏供陷害事拟徒,道光即位遇赦,后又多次京控,其人非常“狡猾”,经委审官禀请递籍查解,凌廷选心怀不甘,又混捏他人行凶陷害各情,饰词京控,虽经讯明并无其事,“尚复恃老不服,实属逞刁狡执,意存拖累”。案子拖到道光十八年,凌廷选已年逾八十,只能“照律收赎”完结[32]。潜山县讼师夏载文“唆使上控,词证绝不露夏姓一字。其计愈密,其机愈深。”[33] 

在越来越多的京控、上控、越诉等案件中,的确不乏讼师操纵的案例。也有一些案件,讼师以当事人身份直接出现。由于京控、越诉等类案件,都与事发地较远,如果牵累多人,不易查实;尽管按照属地原则发委审核,但各种代价实在过大,因而讼师更易于逃避惩罚。也有一类案件是由于地方官久拖不结因而上控。蓝鼎元在广东潮阳任知县时,举练都草湖乡讼师陈兴泰,就“终日唆讼为主,常创诡名,架虚词,赴道府控告素不相善之家”。[34] 

嘉庆十二年,都察院左都御史周廷栋在上奏中谈到,近来各省民人赴京上控之案日多。由于功令森严,各省地方官于人命重案不敢任情颠倒,而讼狱繁多,实由闾阎雀角细故,地方官以为无关紧要,懒于听断,旷日持久,挨延不结,遂激上控之端。次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莫晋上奏称,京控、上控案增多是因为刁劣生监险健之徒,往往遇事生风,挟制官长。“刁民无所顾忌于官府,而官府转不能不顾忌于奸民。纵欲除暴警顽,恐遭反噬,重则解任质审,轻则提案上结,则县官曾不得制其短长,甚或俱伤两败,势必日趋于因循姑息,以侥幸于无事。”[35] 

清代沿袭以往诉讼制度,规定凡“生监、妇女、老幼、残疾,无抱告者不准”[36],这类人群或因“维持风教”而被限制诉权,或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被剥夺本人的诉权。与限制诉权相对应,他们享有收赎等一定的刑事豁免权。换言之,这类人群是可以通过“委托”他人提起诉讼的,这就是所谓的“无抱告者不准”。当然,对抱告者的身份也有限制,如限于族属、家丁等范围。而讼师们,完全可以族属身份直接介入诉讼的全过程,这种情况下,州县官意味着遇到了一个更强的对手。讼师恰恰利用这一制度预设,教唆妇女等上控。因此文献中不乏“讼师伎俩”“或以妇女老稚出头”之类记载。[37]浙江按察使司发布的条规中,说词讼案件往往陆续投词,牵连原状内无名之人并妇女幼孩,任意罗织以图泄忿,更有讼棍从中教唆,颠倒是非,肆行拖累,该地方官并不细心查核,率据原呈将无关紧要证佐并牵连妇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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