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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

时间:2007-3-10 10:35:21  来源:不详
“官恶民刁,而民益得逞其刁,官畏事烦而事益以难理,积疲之习,咸由于此。”[44] 

有牧民之责的地方官,在民众心目中,他们就是国家的代表和象征,如果审断不公,往往使他所代表的地方司法形象受到损害,影响法律的公信力。从《徐公谳词》等官员的公牍中可见,州县官不能明析案情,率情而结,是非颠倒是一种常态,或者“初审失实”,或者“县拟徒杖,深属冤抑”,有的案件“官不详察,讦争累年”,有的州县官胡批乱断,“长刁风而启讼端,自该县谳语始矣”。州县官审结错误经徐士林改正的案件占了相当比例。[45]有的州县官不悉心研鞫案情,只信刑书等言,被人殴毙之案竟以灭伦寸磔之罪诬断。案经查出实情后,县令坚供自己初任州县,不谙法律。[46] 

为了掩饰无能,大多数州县官在审案时“往往乐居内衙而不乐升大堂”,因为内衙可以起止自如,而且可以“中局而止”,而在大堂则形劳势苦,有“诸多未便”。[47]有的地方官认识到“情虚之原告,即非讼棍,必系刁徒”,因此通过“密审”形式以期查明实情,即将人带入署内密室,百端诘问,不许胥役一人在旁,“恐被知我审案之法,可一不可再矣。”[48] 

讼师的介入彰显了地方官由于不作为以及率情而为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地方官的法律缺位也使讼师有了更多的法律话语权。早在宋朝,他们就“把持县官,劫制胥吏,颐指气使,莫敢不从。”因此当地“阖邑之人只要有争讼,无不并走其门,争纳贿络,以求其庇己。”甚至讼师“之所右,官吏右之;所左,官吏左之。”[49]明代的讼师也成为左右地方官府的一种势力。据徐复祚讲,他认识的“张状元,昆山人,忘其名。每与筹计一事,辄指天画地,真有悬河建瓴之势。可令死者生,生者死,祷张变幻,时阴时阳,百出不穷;何愧状元名号哉![50] 

讼师大多出自贡监生员,他们多是科场的*者,对社会现实有切身的了解,具有动员士人的威望。他们往往通过在衙门内外抛置及各处遍帖揭帖的形式,“或言官府之长短,或言词讼之是非,或诉书差之弊端,或言某为强盗、某为窝家,或言某处私和人命,或谓某人凶恶。”[51]如“宁远俗素嚣健,动辄上控,兼好肆为揭帖以诬官长。”[52]潜山县有名的讼师操祖铭甚至可以左右该县的判决,“县官在其掌握”“官权直归私室”,他“金言一出,典史之朱签立至。前案犹云堂批,此案实奉操谕,雷厉风行,捕衙听其指挥矣”,甚至“县庇捕,捕庇操,操复自庇以庇捕,官监帆联一气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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